(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天下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集会通过按照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天下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关于点窜〈中华群众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
明天来先容一下法条(19点定时替代注释)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点窜权、庇护作品完整权的庇护期不受限定。第二十一条百姓的作品,其颁发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庇护期为作者毕生及其灭亡后五十年,停止于作者灭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停止于最后灭亡的作者灭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的职务作品,其颁发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庇护期为五十年,停止于作品初次颁发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颁发的,本法不再庇护。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拍照作品,其颁发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庇护期为五十年,停止于作品初次颁发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颁发的,本法不再庇护。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浏览正版原文请移步123言情)
第二章著作权
中华群众共和国著作权法(部分内容)
第四节权力的限定(浏览正版原文请移步123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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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在以下环境下利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谢,但该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称呼,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遵循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一)为小我学习、研讨或者赏识,利用别人已经颁发的作品;(二)为先容、批评某一作品或者申明某一题目,在作品中恰当援引别人已经颁发的作品;(三)为报导时势消息,在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成制止地再现或者援引已经颁发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颁发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题目的时势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准登载、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者播放在公家集会上颁发的发言,但作者声明不准登载、播放的除外;(六)为黉舍讲堂讲授或者科学研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颁发的作品,供讲授或者科研职员利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度构造为履行公事在公道范围内利用已经颁发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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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百姓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事情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有权在其停业范围内优先利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答应第三人以与单位利用的不异体例利用该作品。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法人或者其他构造能够赐与作者嘉奖:(一)主如果操纵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物质技术前提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承担任务的工程设想图、产品设想图、舆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条约商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七条受拜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拜托人和受托人通过条约商定。条约未作明白商定或者没有订立条约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统统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统统人享有。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百姓的,百姓灭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遵循担当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变动、停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由接受其权力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没有接受其权力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由国度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