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清巨鳄 > 第三五九章 自有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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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六年,康熙就曾颁布谕旨,王公以下文武各官不得经商取利,家人亦不准与民争利,犯者,汉人枷号三个月,杖四十,旗人鞭一百,藩王罚银一万两,王公罚银一千两,督抚以下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