伉俪对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边具有束缚力。
(三)遗言或赠与条约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动。
(二)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干系的根基原则。
第十七条伉俪在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伉俪共同统统: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整志愿,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第十一条因勒迫结婚的,受勒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构造或群众法院要求撤消该婚姻。受勒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要求,该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法限定人身自在的当事人要求撤消婚姻的,该当自规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伉俪对共同统统的财产,有划一的措置权。
第三条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动。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第三章家庭干系
第二十二便条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第十八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财产:
养后代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任务,因收养干系的建立而消弭。
第二条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划一的婚姻轨制。
第十三条伉俪在家庭中职位划一。
(一)人为、奖金;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伉俪两边都有各用本身姓名的权力。
(四)一方公用的糊口用品;
(三)婚前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两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制止重婚。制止有妃耦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抛弃。
(二)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干系的;
第十九条伉俪能够约订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统统、共同统统或部分各自统统、部分共同统统。商定该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其他该当归共同统统的财产。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