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制止结婚:
庇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伉俪有相互担当遗产的权力。
伉俪对共同统统的财产,有划一的措置权。
第六条结婚春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五)其他该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两边必须亲身到婚姻登记构造停止结婚登记。合适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建立伉俪干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当补办登记。
(五)其他该当归共同统统的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养后代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任务,因收养干系的建立而消弭。
第十六条伉俪两边都有实施打算生养的任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制止重婚。制止有妃耦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抛弃。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糊口补助费等用度;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两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二十六条国度庇护合法的收养干系。养父母和养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伉俪该当相互忠厚,相互尊敬;家庭成员间该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忙,保护划1、敦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干系。
第十五条伉俪两边都有插手出产、事情、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定或干与。
(三)婚前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父母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糊口的后代,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二)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
(二)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干系的;
第十七条伉俪在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伉俪共同统统:
实施打算生养。
第十九条伉俪能够约订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统统、共同统统或部分各自统统、部分共同统统。商定该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