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夺明 > 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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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帘官的选用

如果发明考生作弊,按规定予以很重的奖惩。洪武七年(1374年)规定,在考生点名出场时,要严行搜检,入舍后详加伺察,如发明考生怀挟笔墨、越舍与别人互换答卷等违法行动,要在考场前枷号一个月,然后斥革为民。

外帘官,是各省乡试卖力后勤、保障事情的官员,包含提调官、监试官、供应官等官员,他们的选用和职责也有专门的规定。

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颁科举成式,规定乡试所取中的举人不受数量限定,只要中式(即合格)便可充贡京师,插手由礼部主持的会试。这一规定实施于洪武、建文、永乐三朝,至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又限定了乡试登科名额,规定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登科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登科五十名,江西省五十名,浙江、福建省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省各四十名,河南、四川省各三十五名,陕西、山西、山东省各三十名,云南、交趾各十名。总计天下各行省乡试共登科举人五百五十名。

1.内帘官的先用、职责

乡试开端之日,即八月九日,插手乡试的考生要提早达到考场外,筹办拂晓时入场。按规定,考生除答应照顾已印好的草卷、正卷及笔砚外,片纸只字不准带入,是以考生入场时遭到严格的搜身。明末人艾南英在《天佣子文集》中,以本身的经历报告了招考之苦,他说:测验入场前,考生们解开衣裳,左手拿着笔砚,右手拿着衣袜,排着队站在甬道里,听候点名,顺次走到督学的面前。每一名考生由两名搜检军搜身,重新到脚,细心搜索,常常需几个时候才气搜完。此时,考生自腰际以下都冻僵了,几近不晓得本身身材发肤之地点了。这类搜身,没有一点礼待士人的模样了。

明朝的科举测验,接收了唐、宋以来的经历经验,使科举测验更加完美、严格,关于考官的选任,测验的法度、禁例等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定,以制止舞弊行动的产生。

收掌试卷官,简称受卷官,卖力收掌考生答卷,并备案备查,制止将试卷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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