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起放火案,真的是一个凶手所为吗?
昏黄的灯光下,电视音量开到最大,才气忽视掉四周时偶然无的男女欢爱的声音,我在等,等一小我。(未完待续。)
在表达类犯法中,放火属于最为有特性的一种,最大特性就是损人倒霉已,因为前两类犯法不管是为真金白银的好处,还是宣泄情感的需求,总之还是属于损人利已的。损人利已当然不对,但浅显人还是会挑选去做。但损人倒霉已就超出了凡人的思惟逻辑,以是其背后必须是罪犯在社会糊口和家庭糊口中被一步步扭曲的人生观、天下观与代价观。而恰是此种畸形的三观才导致凶手不顾统统地想要获得一丝他们在实际糊口中通过普通表达渠道没法获得的成绩感和高傲感。以是此种犯法精确讲应是一种另类的表达体例,即犯法者试图通过其行动让他长久获得节制力与话语权,实现表达小我志愿的目标。
早晨十点,某小旅店。
自始至终,凶手都没有露过面,这是一场他经心策划的富丽演出,统统都已经筹办伏贴。演员各就各位,他只需求安温馨静地坐在幕后当导演充足了。
莫非,只能等候凶手再次作案了吗?文沫表情有些沉重,不管是这三起案件是一小我所为,还是两小我别离犯下的,他或他们起码态度是非常明白了:放火,是他们激烈失衡的心态寻觅均衡的一种体例,同时停止的杀人行动,只会带给他们更大的节制力与高傲感,比放火更能满足他们的变态表达欲。当放火垂垂沦为杀人的手腕而非目标,那么下一次,再下一次,他们会挑选更具有应战性和代表性的工具。对警方而言,那意味着更多的灭亡人数和更坏的社会影响。
从这一角度看来,三起案件是同一人作案的能够性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