厥后,择他官明法律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刑部,古官职名。中国当代官署。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今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
清朝改以摆布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朝,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便利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清朝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构造,既考核极刑案件,别的插手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刑部执掌的职务首要为核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极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构造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朝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平常政务。别的,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流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查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充公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法规馆,掌订正法律。
都察院,明清期间官署名,由前代的御史台生长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严峻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隋今后相沿。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朱紫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