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查、举劾。明朝都察院不但能够对审判构造停止监督,还具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为最高监察构造。
至于云逸他们现在地点的六扇门,指的是三法司衙门的合称。别离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曾拘系了盗神:姬无命。当然,盗圣:白玉汤(后改名为白展堂)也是六扇门通缉的罪犯。
厥后,择他官明法律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清朝改以摆布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朝,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便利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清朝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构造,既考核极刑案件,别的插手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隋今后相沿。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朱紫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天下科罚政令及考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查、大理寺掌严峻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当局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隋文帝定六部轨制,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子的大理寺并列,惟元朝只设刑部,无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