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滨、静港、滨松、名古屋、神户、高知和西条七处互市港口,倭国卖力中原国在该七出港口驻军所需之军费。中原国调派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4、中原国臣民在倭国互市港口、城邑任便处置各项工艺制造,各项机器任便装运入口,只交所订入口税。中原国臣民在倭国制造统统货色,其于本地运送税、税钞课杂派以及倭国境内沾及存放栈房之益,即照中原国臣民运入倭国之货色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不异。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互市条约内。
倭国情愿托付五亿白银给中原国,用于赔付中原军费。
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即倭国宽文五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
本约批准互换以后,华倭两国应将是时统统俘虏尽数交还。倭国约将由中原国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倭国约将以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中原臣民,即行开释。并约此次交仗之统统关涉中原军队之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一,倭国将库平银2亿两交与中原国,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以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不管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以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钱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对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华倭两国统统约章,是以次失和自属废绝。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以后,速派全权大臣与中原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互市行船条约及陆路互市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倭国与西欧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施之前,统统中原官吏臣民及贸易、工艺、行船船只、陆路互市等,与倭国最为虐待之国礼遇护视一概无异。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火线可照办。
第2、九州岛及统统从属各岛屿归属中原国;
1656年4月18日,高大山接到了江国荣发来的《马关协约》副本全文,其内容以下:
折叠第六款:
折叠第七款:
折叠第八款:
第1、平户岛及统统从属各岛屿归属中原国;
对岛国而言,已经完成了蚕食他的计谋目标,经后如果有能够的话,再吃掉四国岛,进一步地减弱岛国的气力,最后再来实施“吃瓜”打算,一举将岛国的国度机器摧毁。
折叠第四款:
倭国将以部属地处所之权并将该处所统统堡垒、军火、工厂及统统属公物件,永久让与中原国。
第三,如果倭国一时拿不出所还2亿数量标银两,中原国答应倭国用大米以时价抵债,倭国必须承担跨海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