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条约当事人的法律职位划一,一方不得将本身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章条约的订立
(五)价款或者酬谢;
第二条本法所称条约是划一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构造之间设立、变动、停止民事权力任务干系的和谈。
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一)内容详细肯定;
(二)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见效。
(六)实施刻日、地点和体例;
(二)标的;
第六条当事人利用权力、实施任务该当遵守诚坚信誉原则。
要约没有肯定承诺刻日的,承诺该当遵循以下规定达到:
(六)实施刻日、地点和体例;
(四)质量;
(一)要约人肯定了承诺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势明示要约不成撤消;
(二)标的;
当事人依法能够拜托代理人订立条约。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五)价款或者酬谢;
(二)受要约人有来由以为要约是不成撤消的,并已经为实施条约作了筹办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