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百姓的,百姓灭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遵循担当法的规定转移。
第二十一条百姓的作品,其颁发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庇护期为作者毕生及其灭亡后五十年,停止于作者灭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停止于最后灭亡的作者灭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按照其作者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和谈或者共同插手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庇护。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拍照、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遵循与制片者签订的条约获得酬谢。
第二条
合作作品能够豆割利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伶仃享有著作权,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团体的著作权。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含:
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承担任务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构造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