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我让历史拐个弯之明劫 > 第16章 女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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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封建统治者如许大力倡导与施加压力,到了明朝,所谓节女、节女敏捷地增加了。一部《二十四史》,此中录载的妇女,《唐书》54人;《宋史》有55人;而《元史》竟达187人。而到了《明史》中,共有308人,几近是《元史》的一倍。《古今图书集成》,支出的节女节妇,唐朝只要51人,宋朝增至267人,而明朝竟达3.6万人,这些数字更清楚地显现出明朝倡导贞节之剧。

在明律上,“夫尊妻卑”不但使女子在社会上的职位不能由本身决定,并且表示在伉俪相互犯法时也是“同罪异罚”,这类征象必定形成老婆人身权的侵害。如老婆殴打丈夫,“杖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老婆,“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可见,在不异的斗伤程度下,法律对老婆的惩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惩罚。更有甚者,丈夫不对殴杀老婆,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把老婆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乃至老婆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较着表现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根基原则。明朝妇女处于封建社会式微期,社会职位极其低下,并且封建统治者用封建礼教毒害妇女,形成社会上节妇节女的大量存在。以是说万俟阳以为明朝的妇女,不管在伦理认识、法律职位还是在实际糊口中,都出错到了深渊的最底层。

注:*文中部分汗青数据来源于《新浪汗青》摘自读《金瓶梅》品明朝社会?作者:梅朝荣?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特此申明。

第十六章女权(二)

明朝《列女传》记录:

《明史·列女传》开篇云: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晖映井闾,乃至于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难道声教所被,廉耻之清楚,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类从,具著千篇,视前史殆将倍之,但是姓名泯没者尚不成胜计,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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