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经灌音录相制作者答应,复制、发行、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播其制作的灌音录相成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人能够全数或者部分让渡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谢。
(十)未经演出者答应,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演出,或者录制其演出的;
(九)演出权,即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腕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力;
(三)音乐、戏剧、曲艺、跳舞、杂技艺术作品;
(七)工程设想图、产品设想图、舆图、示企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七)出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临时利用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标的的除外;
(七)利用别人作品,该当付出酬谢而未付出的;
第六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演出者、灌音录相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力,在本法实施之日尚未超越本法规定的庇护期的,遵循本法予以庇护。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权力人的实际丧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肯定的,由群众法院按照侵权行动的情节,讯断赐与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将作品牢固在载体上的权力;
著作权人能够答应别人利用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