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夺明 > 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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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景泰年间规定各行省考官用现任教官充当后,因为主考官、同考官职卑品低,常常受外帘官的节制。成化六年(1470年),朝廷公布禁令,制止监临等官劫夺测验官的权柄。孝宗弘治四年(1491年)进一步规定,外帘官不准干预帘内的事,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要以礼宠遇考官,不得凌辱斥辱。考生文章的吵嘴好坏,全由测验官决定去取,不准帘外另立五经官判卷,劫夺测验官的权柄。如果测验官不称职,取士不当,刊刻乡试小录有差谬等,测验官及保举官一体定罪。

巡绰官,卖力巡查考场,保持测验次序,制止考生喧闹,相互扳谈,监督帘内、帘外官员,制止泄漏动静。

考生的试卷经弥封、誊写、对读后,构成朱卷,考官对朱卷停止评阅。

主考官和同考官主持乡试,遭到朝廷很高的礼遇,文臣们以被聘为主考官为荣。凡被聘为主考官和同考官,处所当局先期别离赠送必然命量的“文币”作为聘礼,主考官、同考官收下聘礼后,要在测验进步入考场,筹办出试题等有关事件。关于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的详细时候,成化二年(1466年)规定,内帘官在首场开端前两天,方许进入考场。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后,即将考场的大门锁上,并派专人扼守,以制止泄漏试题等舞弊行动。

(1)内帘官的选用

洪武年间规定,各地儒学训导、罢闲官吏、倡优之家、吏卒之徒及正在居父丁忧的各种人物不允插手科举测验。

(2)内帘官的职责

(3)登科率

明初,非常正视内帘官的选授。普通来讲,南、北两直隶乡试主考官都用翰林院官员充当。而各行省主考官,事前从儒官、儒士中聘取明经公道的人充当。因此,形成了不是朝廷的命官而多次主持乡试的环境。这类环境表白,明初主考官、同考官的选聘,重视学问和涵养,而不以是否为朝廷的命官为标准。景帝景泰三年(1452年)规定,凡乡试,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正官会同巡按御史共同推保三十至五十岁之间的现任教官充当考官。今后今后,现任教官主持乡试,遂成为后代的定规。但现任教官职卑位低,难以与外帘的监试官对抗,导致主考官的权柄为外帘官所侵,外帘官干瞻望验事情。是以,不竭有人发起,各省乡试的主考官,也要任用翰林官。成化十五年(1479年)御史许进提出:各省乡试应按南、北两京之例,都以翰林院官员为主考。但宪宗朱见深并未采取他的建议,只是公布戒谕,制止外帘官劫夺内帘官的权限。弘治十四年(1501年),国子监祭酒谢铎提出:各省乡试主考官都是巡按御史和布、按两司正官所聘请的教官充当,而教官职卑位低,服从他们的教唆,乃至于外帘官预先决定登科名额,名义上是为了制止舞弊,实在开了贿赂拜托之门,使科举之法废弛。是以,要求以各部有文望的大臣二人,充当各行省乡试的主考官。这一建议也未被采取。

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颁科举成式,规定乡试所取中的举人不受数量限定,只要中式(即合格)便可充贡京师,插手由礼部主持的会试。这一规定实施于洪武、建文、永乐三朝,至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又限定了乡试登科名额,规定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登科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登科五十名,江西省五十名,浙江、福建省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省各四十名,河南、四川省各三十五名,陕西、山西、山东省各三十名,云南、交趾各十名。总计天下各行省乡试共登科举人五百五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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