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夺明 > 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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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乡试登科的数额屡有增加,特别是正统二年(1437年)和景泰四年(1453年)乡试登科额增加很大。至明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天下各行省乡试登科额数别离为:南、北两直隶各一百三十五人,浙江、福建、湖广各九十人,江西九十五人,河南八十人,山东、广东各七十五人,陕西、山西各六十五人,广西五十五人,云南四十五人,贵州三十人。这比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规定的登科名额几近多了一倍。

关于各行省乡试内帘官的数量,洪武十七年(1384年)规定,两京及各行省乡试主考官都用二人,同考官都用四人。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起,又增加了考官的数量,规定南、北两京乡试《易》、《诗》、《书》三经各添考官一员。今后历代因循,遂成为定规。

2.外帘官的选用、职责

乡试的测验官员,包含内帘官和外帘官。所谓内帘官,即在考场内的主考官和同考官,所谓外帘官,即在考场外的提调官、监试官等官员,此中尤以内帘官为首要。

明朝科举测验,是提拔官僚的首要办法,考生插手科举测验是为了谋取官职。是以考生不择手腕,营私舞弊行动很严峻,这也导致了防备办法更加周到、峻厉,考生插手科举测验也很苦。

阅卷与登科是乡试的最后一个环节,对考生来讲,这也是最首要的环节。考生答完卷后,颠末弥封、誊写、对读等法度后,交由主考官与同考官评阅,并肯定登科与否。

(4)举人资格

(1)考生资格

明朝的科举测验,接收了唐、宋以来的经历经验,使科举测验更加完美、严格,关于考官的选任,测验的法度、禁例等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定,以制止舞弊行动的产生。

如果发明考生作弊,按规定予以很重的奖惩。洪武七年(1374年)规定,在考生点名出场时,要严行搜检,入舍后详加伺察,如发明考生怀挟笔墨、越舍与别人互换答卷等违法行动,要在考场前枷号一个月,然后斥革为民。

明初,非常正视内帘官的选授。普通来讲,南、北两直隶乡试主考官都用翰林院官员充当。而各行省主考官,事前从儒官、儒士中聘取明经公道的人充当。因此,形成了不是朝廷的命官而多次主持乡试的环境。这类环境表白,明初主考官、同考官的选聘,重视学问和涵养,而不以是否为朝廷的命官为标准。景帝景泰三年(1452年)规定,凡乡试,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正官会同巡按御史共同推保三十至五十岁之间的现任教官充当考官。今后今后,现任教官主持乡试,遂成为后代的定规。但现任教官职卑位低,难以与外帘的监试官对抗,导致主考官的权柄为外帘官所侵,外帘官干瞻望验事情。是以,不竭有人发起,各省乡试的主考官,也要任用翰林官。成化十五年(1479年)御史许进提出:各省乡试应按南、北两京之例,都以翰林院官员为主考。但宪宗朱见深并未采取他的建议,只是公布戒谕,制止外帘官劫夺内帘官的权限。弘治十四年(1501年),国子监祭酒谢铎提出:各省乡试主考官都是巡按御史和布、按两司正官所聘请的教官充当,而教官职卑位低,服从他们的教唆,乃至于外帘官预先决定登科名额,名义上是为了制止舞弊,实在开了贿赂拜托之门,使科举之法废弛。是以,要求以各部有文望的大臣二人,充当各行省乡试的主考官。这一建议也未被采取。

对于统统被登科的举人来讲,他们已成为士绅阶层中的一员,享有士绅阶层的特权,如免役等。明朝末年,乡试落第已成为一件非常光彩、威风的事情。乡试发榜后,报信人手持短棍前去落第之家报喜,并从大门打起,将厅堂窗户全数打烂了,叫做“改换门庭”。工匠们紧随厥后,顿时将统统修整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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