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附骨之宠 > 第159章 我不杀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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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二一.職官三》:大唐侍中、中書令是真宰相。其餘以他官參掌者

▲吏部員外郎

封,三曰司勳,四曰考功;尚書、侍郎總其職務而推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

斷。(原注:龍朔二年,改尚書省曰中臺,廢尚書令;尚書曰太常伯,侍郎曰少常伯

▲尚書右丞

,為丞之貳。以都事受事發辰、察稽失、監印、給紙筆;以主事、令史、書令史署覆

選文學之士,號翰林供奉,與集賢院學士分掌制詔書敕。開元二十六年(七三八

不當者。(原注:龍朔二年,改摆布僕射曰摆布匡政;光宅元年曰文昌摆布相;開元

宰相事無不統,故不以一職名官,自開元以後,常以領他職,實欲重其事,而反

而翰林院者,待詔之所也

郎一人掌判曹務。凡當曹之事,無巨細,皆與郎平分掌焉。

郎。自四品,皆上番於吏部;不上者,歲輸資錢,三品以上六百,六品以下一千,水

。光宅元年,改尚書曰文昌臺,俄曰文昌都省。垂拱元年曰都臺,長安三年曰中臺。

。皆正一品。三師,天子所師法,無所總職,非其人則闕。三公,佐天子理陰陽、平

中書省。開元中,張為相,又改政事堂號中書門下,列五房于其後:一曰吏房

,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焉。

。‥‥‥郎中一人掌小選。‥‥‥員外郎一人掌選院,謂之南曹。‥‥‥員外

▲右僕射

▲太傅

省,来岁復置。初有馹驛百人,掌乘傳送符,後廢。)

侍中、中書令號為宰相,其层次既崇,不欲輕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

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略皆沿隋故。其官司之別,約省、曰臺

禮部,四曰兵部,五曰刑部,六曰工部。(原注:六尚書:兵部、吏部為前行,刑部

。細

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師、中書令則否。其後改易官名,而

▲太保

從六品上。掌文選、勳封、考課之政。以三銓之法官天下之材,以身、言、書、判,

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郎中二人,正五品上;員外郎二人,

諸司主事,從九品上。(原注:有令史各十八人,書令史各三十六人,掌固各十四人

▲尚書令(頁一一八四)

▲學士(頁一一八三)

輕宰相之體。故時方用兵,則為節度使;時崇儒學,則為大學士;時急財用,則為鹽

起於此。然二名不專用,而他官居職者猶假他名仍旧。自高宗已後,為宰相者必加

制。又有置使之名,或(★以上頁一一八一)因事而置,事已則罷,或遂置而不廢。

曰通直郎,正七品上曰朝請郎,正七品下曰宣德郎,從七品上曰朝散郎,從七品下曰

典,册封策勳之制,權衡殿最之法,悉以咨之。其屬有四:一曰吏部,二曰司

採其綱目條理可為後法,及事雖非正後世遵用因仍而不能改者,著於篇。

、張九齡等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應和文章,既而又以中書務劇,文書多壅滯,乃

■吏部

▲司空

案牍,出符目;以亭長啟閉、傳(★以上頁一一八五)禁約;以掌恪守當倉庫及陳設

宰相,名尤不正。初,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長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共議國政,此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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