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其綱目條理可為後法,及事雖非正後世遵用因仍而不能改者,著於篇。
中書省。開元中,張說為相,又改政事堂號「中書門下」,列五房于其後:一曰吏房
是時已有員外置,其後又有特置,同正員。至於檢校、兼、守、判、知之類,皆非本
諸司郎為郎中,逞務郎為員外郎。貞觀元年,復置摆布司郎中。龍朔元年,改摆布丞
外郎二人,從六品上,一人判南曹。皆為尚書、侍郎之貳。凡文官九品,有正、有從
太子用之;五曰教,親王、公主用之;六曰符,省下於州,州下於縣,縣下於鄉。細
尚書令一人,正二品。掌典領百官。其屬有六尚書:一曰吏部,二曰戶部,三曰
。蓋其始未嘗不欲立轨制、明紀綱為萬世法,而常至於交侵紛亂者,由其時君不能慎
選文學之士,號「翰林供奉」,與集賢院學士分掌制詔書敕。開元二十六年(七三八
曰通直郎,正七品上曰朝請郎,正七品下曰宣德郎,從七品上曰朝散郎,從七品下曰
案牍,出符目;以亭長啟閉、傳(★以上頁一一八五)禁約;以掌恪守當倉庫及陳設
邦國,無所不統。親王拜者不親事,祭奠闕則攝。(原注:隋廢三師,貞觀十一年復
▲左僕射(頁一一八五)
▲三師三公(頁一一八四)
▲尚書令(頁一一八四)
相、號令挞伐,皆用白麻。其後,選用益重,而禮遇益親,至號為「內相」,又以為
諸司主事,從九品上。(原注:有令史各十八人,書令史各三十六人,掌固各十四人
天子私家。凡充其職者無定員,自諸曹尚書下至校書郎,皆得與選。出院一歲,則遷
。光宅元年,改尚書曰文昌臺,俄曰文昌都省。垂拱元年曰都臺,長安三年曰中臺。
而翰林院者,待詔之所也。
學士之職,本以文學言語被顧問,出入侍從,因得參謀議、納諫諍,其禮尤寵;
唐制,乘輿地点,必有文詞、經學之士,下至卜、醫、伎術之流,皆直於別院,
■尚書省
),又改翰林供奉為學士,別置學士院,專掌內命。凡(★以上頁一一八三)拜免將
初,太宗省內外官,定制為七百三十員,曰:「吾以此待天下賢材,足矣。」然
《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吏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
事,由於所屬,皆質正焉。‥‥‥(吏部)郎中二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二人
。其後,李勣以太子詹事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侍中、中書令也,而「同三品」之名蓋
侍中、中書令號為宰相,其层次既崇,不欲輕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
制。又有置使之名,或(★以上頁一一八一)因事而置,事已則罷,或遂置而不廢。
郎一人掌判曹務。凡當曹之事,無巨細,皆與郎平分掌焉。」
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略皆沿隋故。其官司之別,約省、曰臺
初,三省長官議事于門下省之政事堂,其後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於
封,三曰司勳,四曰考功;尚書、侍郎總其職務而推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
宰相事無不統,故不以一職名官,自開元以後,常以領他職,實欲重其事,而反
,無定員,但加同中書門下三品,及平章事、知政事、參知機務、參與政事及
▲司徒
所屬,故附列於此云。
受,二曰報。諸州計奏達京師,以事大小多少為之節。凡符、移、關、牒,必遣於都
大夫,正五品上曰中散大夫,正五品下曰朝議大夫,從五品上曰朝請大夫,從五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