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此处衍『其欲治又不甚也』,据陈奇猷本删。
起乱一曰乱起
#14『能为』误倒,依文例改。
#24『必』误为『以』,依陈奇猷本改。
二。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用君之一人之智力,不知任众而用国也。故智力敌而羣物胜,揣中则私劳,不中则在过。下君尽己之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是以事至而结智,一听而公会。听不一则后悖于前,后悖于前则愚智不分。不公会则踌躇而不竭,不竭则事留。自取一,则毋堕壑之累。故使之讽,讽定而怒。是以言陈之日#17,必有筴籍,结智者事发而验,结能者功见而谋成败。成败有徵,奖惩随之。事成则君人其功,规败则臣任其罪。君人者合符犹不亲,而况于力乎?事智犹不亲,而况于悬乎?故非用人也不取同,同则君怒。令人相用则君神,则下尽。下尽则臣上不因君,而主道毕矣。
#2『刑』字脱,据凌瀛初本、迂评本补。
五。明主其务在周到,是以喜见则德偿,怒见其威分。故明主之言隔塞而不通,周到而不见。故以一得十者下道也,以十得一者上道也。明主兼行高低,故奸无所失。伍官连县而邻,谒过赏,失过诛。上之于下,下之于上亦然。是故高低贵贱相畏以法,相诲以和。民之性,有生之实,有生之名。为君者有贤知之名,有奖惩之实。名实俱至,故福善必闻矣。
#21『易』显系『见』之误,当改。
类柄
#22『止』误为『上』,当改。
#27此节缺题目,据赵用贤本补『主威』二字。
#26『上』误为『止』,据陈奇猷本改。
故民无以私名。设法度以齐民,信奖惩以尽民能,明诽誉以劝沮,名号、奖惩、法律三隅,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26,此之谓有道之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