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势创作的文学、艺术和天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合作作品能够豆割利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伶仃享有著作权,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团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人能够全数或者部分让渡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谢。
第十四条汇编多少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质料,对其内容的挑选或者编排表现首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条中国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作品,非论是否颁发,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体例公开播送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体例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标记、声音、图象的近似东西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的权力;
第十七条受拜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拜托人和受托人通过条约商定。条约未作明白商定或者没有订立条约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灌音、录相、翻录、翻拍等体例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拍照、电影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
(一)笔墨作品;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拍照、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遵循与制片者签订的条约获得酬谢。
(二)署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含: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三)点窜权,即点窜或者受权别人点窜作品的权力;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统统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统统人享有。
(七)出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临时利用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标的的除外;
(三)音乐、戏剧、曲艺、跳舞、杂技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中的脚本、音乐等能够伶仃利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伶仃利用其著作权。
(二)其他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
第七条□□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主管天下的著作权办理事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当局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区的著作权办理事情。
(六)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能够受权著作权个人办理构造利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著作权个人办理构造被受权后,能够以本身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主张权力,并能够作为当事人停止触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诉讼、仲裁活动。
(五)拍照作品;
第十六条百姓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事情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有权在其停业范围内优先利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答应第三人以与单位利用的不异体例利用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