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达到要约人;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见效。
(二)标的;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义表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五)价款或者酬谢;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八条依法建立的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缚力。当事人该当遵循商定实施本身的任务,不得私行变动或者消弭条约。
当事人依法能够拜托代理人订立条约。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条约,该当具有呼应的民事权力才气和民事行动才气。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要约人肯定了承诺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势明示要约不成撤消;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一条为了庇护条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次序,促进社会主义当代化扶植,制定本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实施条约,该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次序,侵害社会大众好处。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十一条书面情势是指条约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无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情势。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十八条要约能够撤消。撤消要约的告诉该当在受要约人收回承诺告诉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六条当事人利用权力、实施任务该当遵守诚坚信誉原则。
(一)当事人的称呼或者姓名和居处;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条约,采纳要约、承诺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