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把持法律机构认定的其他把持和谈。
第二十三条运营者向******反把持法律机构申报集合,该当提交以下文件、质料:
(三)运营者通过合划一体例获得对其他运营者的节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运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一)运营者归并;
第二十条运营者集合是指以下景象:
(三)为进步中小运营者运营效力,加强中小运营者合作力的;
(三)三个运营者在相干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四)限定采办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定开辟新技术、新产品;
(二)没有合法来由,以低于本钱的代价发卖商品;
第三章滥用市场安排职位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减缓发卖量严峻降落或者出产较着多余的;
第四章运营者集合
(二)该运营者节制发卖市场或者原质料采购市场的才气;
(七)******反把持法律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安排职位的行动。
前款规定行业的运营者该当依法运营,诚笃取信,严格自律,接管社会公家的监督,不得操纵其节制职位或者专营专卖职位侵害消耗者好处。
(二)运营者通过获得股权或者资产的体例获得对其他运营者的节制权;
第十七条制止具有市场安排职位的运营者处置以下滥用市场安排职位的行动:
第二章把持和谈
(三)制定、公布反把持指南;
(一)为改进技术、研讨开辟新产品的;
(四)为实现节俭能源、庇护环境、救灾救济等社会大众好处的;
(一)牢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代价;
本法所称市场安排职位,是指运营者在相干市场内具有能够节制商品代价、数量或者其他买卖前提,或者能够停滞、影响其他运营者进入相干市场才气的市园职位。
(三)豆割发卖市场或者原质料采购市场;
(一)参与集合的一个运营者具有其他每个运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分或者资产的;
(六)******反把持法律机构认定的其他把持和谈。
(四)没有合法来由,限定买卖相对人只能与其停止买卖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运营者停止买卖;
第八条行政构造和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办理大众事件职能的构造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解除、限定合作。
本法所称相干市场,是指运营者在一按期间内就特定商品或者办事(以下统称商品)停止合作的商品范围和地区范围。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运营者,是指处置商品出产、运营或者供应办事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构造。
(四)调和反把持行政法律事情;
(一)以不公允的高价发卖商品或者以不公允的低价采办商品;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该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本行业的运营者依法合作,保护市场合作次序。
第十条******规定的承担反把持法律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反把持法律机构)遵循本法规定,卖力反把持法律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