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者向消耗者供应商品或者办事,该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运营,保障消耗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允、不公道的买卖前提,不得强迫买卖。
消耗者在采办商品或者接管办事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代价公道、计量精确等公允买卖前提,有权回绝运营者的强迫买卖行动。
第七条消耗者在采办、利用商品和接管办事时享有人身、财产安然不受侵害的权力。
第十三条消耗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耗和消耗者权益庇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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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消耗者为糊口消耗需求采办、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办事,其权益受本法庇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庇护。
第四条运营者与消耗者停止买卖,该当遵守志愿、划1、公允、诚坚信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