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上讲,中国当代哲学的名与实的对峙,很像西方的主词与客词的对峙。比方说,“这是桌子”,“苏格拉底是人”,此中的“这”与“苏格拉底”都是“实”,而“桌子”与“人”都是“名”。这是非常较着的。但是,若试图更加切确地阐发到底甚么是名、实,它们的干系是甚么,我们就很轻易钻进一些非常可怪的题目,要处理这些题目就会把我们带进哲学的心脏。
由此可见,辩者本来是讼师,邓析明显是最早的讼师之一。不过他仅只是开端对于名停止阐发的人,对于哲学本身并没有做出真正的进献。以是真正建立名家的人是晚一些的惠施、公孙龙。
关于这两小我,《吕氏春秋》奉告我们:“惠子为魏惠王(公元前370年至前319年在位)为法,为法已成,以示诸民人,民人皆善之。”(《审应览·淫辞》)又说:“秦赵相与约,约曰:自今以来,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居无多少。秦发兵攻魏,赵欲救之,秦王不说,令人让赵王曰:约曰,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今秦欲攻魏,而赵因欲救之,此非约也。赵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以告公孙龙。公孙龙曰:亦能够发使而让秦王曰,赵欲救之,今秦王独不助赵,此非约也。”(《审应览·淫辞》)
由此可见,邓析的本领是对于法律条则咬文嚼字,在分歧案件中,随便做出分歧的解释。这就是他能够“苟察缴绕,令人不得反其意”的体例。他专门如许解释和阐发法律条则,而不管条则的精力本色,不管条则与究竟的联络。换句话说,他只重视“名”而不重视“实”。名家的精力就是如许。
惠施的相对论
一旦了解了惠施的这类态度,我们便能够看出,《庄子》中所说的惠施“十事”,固然向来以为是悖论,实在一点也不是悖论。除开第一事以外,它们都是以例表白事物的相对性,所说的能够叫做相对论。我们且来一事一事地研讨。
我们不成能通过实际经向来决定甚么是最大的、甚么是最小的实际事物。但是我们能够独立于经历,即分开经历,说:它内里再没有东西了,就是最大的(“至大无外”);它内面再没有东西了,就是最小的(“至小无内”)。“至大”与“至小”,像如许下定义,就都是绝对的、稳定的观点,像如许再阐发“大一”、“小一”这些“名”,惠施就获得了甚么是绝对的、稳定的观点。从这个观点的观点看,他看出实际的详细事物的性子、不同都是相对的、可变的。
从这些故事我们能够看出,惠施、公孙龙在某种程度上,都与当时的法律活动有关。公孙龙对于秦赵之约的解释,确切是完整遵循邓析的精力。《韩非子》以为,这两小我有关法律的“言”,结果很坏,像邓析的一样坏。韩非本人是法家,竟然反对源出讼师的名家的“词”,觉得它粉碎法律,这或许令人奇特。但是在第十四章中我们就会明白,韩非及其他法家实在都是政治家,并不是法学家。
说六合是最大的东西,说毫末是最小的东西,就是对于“实”有所必定。它对于“名”无所阐发。这两句都是现在所谓的“综合命题”,都可以是假命题。它们都在经历中有其根本;是以它们的真谛只能是或然的,不能是必定的。在经历中,大东西、小东西都相对的大、相对的小。再引《庄子》的话说:“因此所大而大之,则万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则万物莫不小。”(《庄子·秋水》)
第一事是:“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这两句话都是现在所谓的“阐发命题”。它们对于实,都无所必定,因为它们对于实际天下中甚么东西最大,甚么东西最小,都无所必定。它们只触及笼统观点,就是名:“至大”、“至小”。为了充分了解这两个命题,有需求拿它们与《庄子·秋水》的一个故事做比较。从这类比较中较着看出,惠施与庄子在某一方面有很多共同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