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和前期墨家都以为“义,利也”。利是义的本质。但是,甚么是利的本质?墨子没有提出这个题目,但是前期墨家提出了,并且做出体味答。《经上》篇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如许,前期墨家就为墨家的功利哲学做出吃苦主义的解释。
关于知识和名的会商
《墨经》中的知识论,是一种素朴的实在论。它以为,人有熟谙才气,它是“以是知也,而不必知”(《经说上》)。就是说,人都有以是知的才气,但是独一这类才气,还一定就有知识。这是因为,要有知识,则熟谙才气还必须与熟谙工具打仗。“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经说上》)就是说,熟谙才气打仗了熟谙工具,能够获得它的形象,才成为知识。除了熟谙的感受器官,如视觉器官、听觉器官,另有思惟的器官:心,它叫做“恕”,“恕也者,以其知论物”(《经说上》)。换句话说,通过感官传入的外界事物印象,还要心加以解释。
前期墨家精通“辩”的体例,为廓清和保卫墨家的哲学态度做了很多事情。
前一章讲过,庄子在《齐物论》里会商了两个层次的知识。在第一个层次上,他证了然事物的相对性,达到了与惠施的结论不异的结论。但是在第二个层次上,他就超出了惠施。在第一个层次上,他同意于名家,从更高一层的观点攻讦了知识。但是在第二个层次上,他又转过来从再高一层的观点攻讦了名家。以是道家也辩驳名家的辩论,不过道家所用的辩论,从逻辑上讲,比名家的辩论更高一层。道家的辩论,名家的辩论,二者都需求深思的思惟做出尽力,加以了解。二者的方向都是与知识的通例相反的。
相合的知识,就是晓得哪个名与哪个实相合。比方,说“这是桌子”这句话,就需求驰名实相合的知识。有了这类知识,就晓得“名实耦”,就是说,名与实是相互配对的。
前期墨家遵守墨子功利主义哲学的传统,主张人类统统行动的目标在于取利避害。《大取》篇说:“断指以存腕,利当中取大,害当中取小也。害当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利当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当中取小,不得已也。于所未有而取焉,是利当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当中取小也。”以是人类统统行动的法则是:“利当中取大;害当中取小。”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于会商“辩”的。它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短长,决怀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
这段话的前半段是说辩的目标和服从,后半段是说辩的体例。《小取》篇还说,辩有七种体例:“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觉得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成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或”表示特称命题。“尽”表示全称命题。“假”表示假言命题,假定一种现在还没有产生的环境。“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觉得法的。若启事与效相合,就是真的启事;若启事与效分歧,就不是真的启事。这是效的体例。“辟(譬)”的体例是用一事物解释另一事物。“侔”的体例是体系而详确地对比两个系列的题目。“援”的体例是说:“你能够如许,为甚么我独独不成以如许?”“推”的体例是将不异的东西,像归于已知者那样,归于未知者。已经说彼(与此)同,我岂能说它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