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下》篇又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经说下》篇解释说:“以悖,不成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成,以当,必不审。”这解释是说:以言为尽悖,此说不成以建立。如果持此说的人,其言能够建立,则起码此言不悖,还是有些言能够建立;如果其言不成建立,则以此说为当者也就错了。
“杀盗,杀人也”是反对墨家的另一个首要定见,因为杀人与兼爱有冲突。对这个反对定见,《小取》答复以下: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究竟上,每小我都有一些他所爱的人。比方,每小我都爱他本身的孩子。以是光凭人总会爱一些人,这个究竟,不能说他爱统统人。但是在否定方面,他若害了某些人,哪怕是他本身的孩子,凭这一点便能够说他不爱人,墨家的推理就是如许。
辩白兼爱说
关于兼爱学说,前期墨家以为它最大的特性就是“兼”,也就是“周”。《小取》篇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就是说,必须遍爱统统人,才算爱人;但是不必须遍不爱统统人,才算不爱人。这与乘马分歧。不必须骑统统马才算骑马,但是必须不骑统统马,才算不骑马。这就是爱人的“周”与乘马的“不周”的分歧。
《经下》篇又说:“知,知之否之是同也,悖。说在无以也。”就是说,说知之与不知之是不异的,此说悖,来由在于“无以”,即没有仰仗。《经说下》解释说:“知,论之,非知无以也。”就是说,只要有知识,就有关于知识的会商。除非没有知识,才没有仰仗来会商。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乘船,非乘木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针对前期墨家的这个观点,当时有两个首要的反对定见。第一个是说,天下上人的数量是无穷的;那么,一小我如何能够兼爱统统人?这个反对定见叫做“无穷害兼”。第二个是说,如果说有一小我你还没有爱,就不能算爱人,那么就不该当有“杀盗”的科罚。这个反对定见叫做“杀盗,杀人也”。前期墨家用他们的“辩”试图辩驳这些反对定见。
这类态度,使我们想起杰里米・边沁的“功利哲学”。他在《品德立法道理导言》中说:“‘天然’令人类为二种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便是欢愉与苦痛。只此二威权能指出人应做甚么,决定人将做甚么。”“功利哲学即承认儿类从命此二威权之究竟,而以之为哲学的根本。此哲学之目标,在以理性、法律保持幸运。”如许,边沁把善恶归结为欢愉、苦痛的题目。照他的说法,品德的目标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运”。
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如果,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
《墨经》并没有点惠施的名。究竟上,《墨经》各篇也没有点任何人的名。但是,从对于“同”字的阐发看,惠施的错误也就清楚了。说“万物毕同”,是说它们同类,是“类同”。但是说“六合一体也”,是说它们有部分与全部的干系,是“体同”。由类同为真的命题不能推论出体同的命题也为真,固然都用了“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