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哲学简史 > 第27章 韩非和法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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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而无不为。”有为是道家的看法,也是法家的看法。韩非和法家以为,君主必须具有一种大德,就是顺随有为的过程。他本身该当有为,让别人替他无不为。韩非说,君主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神通,托是非于奖惩,属轻重于衡量”(《韩非子・大抵》)。换言之,君主具有各种东西和机器,用来停止统治,有了这些,就有为而无不为了。

从这里能够看出道家对法家的攻讦。法家的治道,需求君主公道忘我。他必然奖惩该当受奖惩的人,即便这些人是他的亲朋;他必然夸奖该当受夸奖的人,即便这些人是他的仇敌。只要他有一些时候不能如许做,他的全部统治机器就垮了。如许的要求是一个独一中等智力的人远远不能胜任的,真正能实现这类要求的还只要贤人。

照法家如此说来,他们的治国之道真恰是即便是愚人也能把握。君主只需求把奖惩大权握在手里。如许停止统治,就是“有为而无不为”。

法家和道家

道家与法家代表中国思惟的两个极度。道家以为,人本来美满是天真的;法家以为,人本来美满是险恶的。道家主张绝对的小我自在;法家主张绝对的社会节制。但是在有为的看法上,两个极度却遇合了。这就是说,它们在这里有某些共同之处。

术的观点,饶有哲学的兴趣。它也是固有的正名学说的一个方面。法家用术这个名词表示的正名学说是“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君主就如许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求有特别才气和高贵品德,也不需求像儒家主张的那样,本身做出表率,或是通太小我的影响来统治。

《庄子》这一段接着说:“故古之王天下者,知虽落六合,不自虑也;辩虽雕万物,不自说也;能虽穷海内,不自为也。”君主必然要如许,因为他万一考虑某件事,这就意味着别的事他没有考虑,但是他的服从和职责是考虑他治下的“统统”事。以是处理的体例,只要让他不自虑,不自说,不自为,但是号令别人替他虑,替他说,替他为。用这类体例,他有为,而无不为。

“实”,法家是指担负当局职务的人;“名”,是这些人的头衔。这些头衔指明,担负各职务的人该当符合抱负地做到甚么事。以是“循名而责实”,就是责成担负必然职务的人,做到该职务该当符合抱负地做到的统统。君主的任务是,把某个特别的名加于某个特别的人,也就是把必然的职务授予必然的人。这个职务的服从,早已由法规定了,也由其名指了然。以是君主不需求,也不该该为他用甚么体例完成任务操心;只要任务完成了,完成得好就行。任务完成得好,君主就夸奖他;不然奖惩他。如此罢了。

能够辩论的是,像如许的法度也并不真恰是愚人便能够做到的,因为它需求有立法的才气和知识,还需求督察百姓的行动,而百姓又是很多的。对于这类反对定见,法家的答复是,君主不需求亲身做这统统事,他只要有术,即用人之术,便能够获得恰当的人替他做。

儒家的看法是抱负主义的,法家的看法是实际主义的。正因为这个原因,以是在中国汗青上,儒家老是指责法家卑鄙、粗暴,法家老是指责儒家陈腐、空谈。

为了适应新的政治情势,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如上所述,他们自发得是立于不败之地的。照他们所说,第一个需求的步调是立法。韩非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通过这些法,奉告百姓,甚么应当做,甚么不该该做,法一经公布,君主就必须明察百姓的行动。因为他有势,能够奖惩违法的人,夸奖守法的人。如许办,就能够胜利地统治百姓,非论有多少百姓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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